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公园管理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公园管理局是省政府派出机构,为副厅级,实行省政府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双重领导、以省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国家公园管理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国家公园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以下简称国家公园)自然资源管理和生态保护、生态修复职责,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国家公园发展战略和政策规定。组织起草国家公园建设、保护和管理有关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推进国家公园改革意见建议。
(二)实现园区内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使用、收益、处置等物权权能,编制国家公园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承担经营性服务管理等。
(三)摸清自然资源家底、确认权属,承担园区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估工作,配合开展国家公园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编制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负债表等。
(四)加强生态保护修复,承担园区内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编制国家公园生态修复规划,组织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
(五)负责统筹开展园区内自然资源、林业等领域行政执法工作。
(六)推动全民共有共建共享,组织开展国家公园社会参与管理、宣传推介等。
(七)承担国家公园接邻自然保护地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管理职责。
(八)统筹园区内项目规划、生态旅游、信息化建设、专项规划落实等工作,协同属地人民政府落实园地融合工作。
(九)承担海南国家公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建设工作推进小组的具体职责。
(十)完成省委、省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有关职责分工:
(一)与省林业局有关职责分工。国家公园管理局负责园区内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工作,具体承担园区内自然资源的调查、监测、评估及合理利用,承担园区内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编制国家公园生态修复规划,组织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协调推进园区内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园区内具体规划和建设工作,承担园区内的经营性服务管理工作和组织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国家公园建设、开展科普宣教工作,负责海南长臂猿科学保护和科学研究。省林业局作为全省林业行业主管部门,综合管理全省林业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国家公园管理局开展生态保护修复、森林资源监管、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管、森林火险防控等具体林业业务工作。
(二)与省公安厅有关职责分工。国家公园管理局负责按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负责开展园区内破坏林地林木及野生动植物资源案件专门性问题调查核实、收容救助涉案野生动植物、推动涉案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等协同执法工作。省公安厅负责组织、指导园区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和刑事侦查工作,以及组织、指挥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公安局及其直属分局行使省人民政府决定的林业行政处罚权。
(三)与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有关职责分工。国家公园管理局负责园区内自然资源专项调查、监测、评估工作,配合开展国家公园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负责园区内自然资源基础调查、监测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负责国家公园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四)与省生态环境厅有关职责分工。国家公园管理局负责国家公园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保护,对国家公园自然生态系统开展监测与评估,按年度开展国家公园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自评估。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国家公园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组织开展国家公园生态环境监测,开展国家公园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
(五)与属地人民政府有关职责分工。
1.规划管理方面:国家公园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国家公园总体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协同属地人民政府做好园区内及周边乡镇村庄建设规划。属地人民政府协助国家公园管理局落实规划,确保规划与地方发展规划相协调。
2.自然资源保护管理方面:国家公园管理局负责园区内自然资源统一保护和修复,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监管职责;属地人民政府协助国家公园管理局开展自然资源保护工作,配合国家公园管理局开展生态修复,依法履行园区内自然资源保护和管理职责。
3.社会参与管理方面:国家公园管理局负责推动建立健全社会参与机制,依法制定各类社会组织、社区居民参与国家公园保护和建设的政策制度,自觉接受各类监督,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属地人民政府引导社会组织、居民依照国家公园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及政策制度要求参与保护和建设,推动绿色发展,协助国家公园管理局开展社会监督,鼓励居民参与国家公园管理。
4.宣传科普推介方面:国家公园管理局加强对社会公众开展国家公园文化的宣传教育和科普工作,引导公众参与国家公园的保护、管理和监督活动;属地人民政府协助国家公园管理局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配合国家公园管理局进行国家公园文化品牌建设与推广。
5.综合行政执法方面:国家公园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属地人民政府建立国家公园执法协同机制,统筹相关力量共同做好园区内行政执法工作;属地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园区内生态环境等领域行政处罚事项。
6.其他方面:属地人民政府根据事权划分承担园区内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协调、公共服务、社会管理、防灾减灾和市场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 国家公园管理局设下列正处级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处理、信息综合、机要保密、档案管理、督查督办、信访管理、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审计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内部规章制度;承担机关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
(二)自然资源管理处。负责组织开展园区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估工作;实现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使用、收益、处置等物权权能,承担经营性服务管理;配合开展国家公园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编制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负债表;承担园区内自然资源的保护管理和监督职责,承担国家公园接邻自然保护地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管理职责;组织开展自然教育、志愿者服务、智慧公园建设等工作;承担国家公园宣传推介任务;承担涉国家公园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申报工作。
(三)生态保护修复处。负责园区内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修复规划,组织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组织开展海南长臂猿等珍稀濒危物种的保护与拯救工作;负责对国家公园自然生态系统进行监测与评估,并按年度完成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自评估;负责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配合属地人民政府做好促进社区发展与产业优化等工作。
(四)执法协调处。负责起草国家公园有关法规规章草案;负责园区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办理;负责协调查处园区内涉及林地、林木、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协调园区内日常巡护和执法工作;组织做好园区内森林防火巡护、监测预警、宣传、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和安全生产相关工作;落实执法联动、综合治理等有关工作;落实中央和地方协同管理国家公园的工作任务,落实省和市县协同管理国家公园的工作任务。
(五)规划建设处。负责拟订国家公园发展战略,编制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国家公园各类资金及相关项目组织实施;组织实施乡村振兴帮扶和相关生态补偿制度;负责涉外项目合作工作事宜,指导国家公园涉外、援外项目实施;统筹园地融合有关工作,协调属地政府共建,承担园区内社区风貌规划控制,配合做好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负责国家公园保护管理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维护运行等工作;引导国家公园毗邻地区合理规划建设入口社区。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纪检工作,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工作。
第七条 国家公园管理局行政编制3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11名,其中正处级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5名。
国家公园管理局领导班子成员由海南省委任免,主要负责人征得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党组同意,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征求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党组意见。国家公园管理工作接受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的指导监督。
第八条 国家公园管理局下设尖峰岭分局、霸王岭分局、吊罗山分局、五指山分局 4个正处级管理分局。
(一)分局职责
1.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国家公园建设的战略决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和上级部门有关工作部署;执行国家公园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
2.实现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使用、收益、处置等物权权能,具体落实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编制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负债表,配合开展经营性服务管理工作等。
3.摸清自然资源家底,承担分局辖区内自然资源专项调查、监测、评估工作,配合开展国家公园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承担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自然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负责分局辖区内日常巡护、基层保护站点建设等相关工作。
4.承担分局辖区内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落实国家公园生态修复规划,组织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
5.负责分局辖区内自然资源、林业等领域相关执法协调职责;负责分局辖区内安全生产、森林防火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配合属地人民政府落实园地融合和做好矛盾调处等工作。
6.推动全民共有共建共享,开展国家公园社会参与管理、宣传推介、科普宣教、志愿服务、生态体验等工作;组织开展分局辖区内海南长臂猿等旗舰物种的保护、科研、宣教等工作。
7.配合属地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承担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分局内设机构
各分局设下列正科级内设机构:
1.综合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文电处理、机要保密、档案管理、电子政务等工作;负责制定分局辖区内各项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国家公园统计调查、专项资金管理、项目策划管理;承担局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审计工作;负责人事、党建、群团工作。
2.资源保护科。承担分局辖区内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实施生态修复工程;承担自然资源保护管理和野生动植物保护职责;实现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使用、收益、处置等物权权能,承担经营性服务管理;负责组织开展自然资源调查并建立档案,配合开展国家公园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负责自然资源负债表编制;负责落实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制定各类自然资源、人文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方案,引导自然资源合理利用;承担国家公园接邻自然保护地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管理职责;负责科研监测、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
3.行政执法科。负责国家公园生态保护执法管理、投诉处理、咨询服务、风险分析等工作;负责基层保护站点建设的相关工作;负责分局辖区内日常巡护工作;组织协调打击生态犯罪活动的统一行动;协调查处破坏生态的重特大案件和森林火灾案件;对接协调国家公园公安部门工作;负责分局辖区内安全生产、森林防火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
4.园区建设与社区协调科。负责对接属地人民政府做好国家公园入口社区、服务基地建设;协助做好分局辖区内社区建设的风貌管控;负责分局辖区内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协助做好和谐社区打造;承担配合属地人民政府促进社区发展与产业优化的职责,做好矛盾调处等工作;负责国家公园宣传和社区事务工作,制定宣传规划和计划,组织开展国家公园宣传推介服务活动;组织开展国家公园生态保护和自然资源方面的公益宣传;挖掘、整理和推广分局辖区内历史文化资源;指导推广园区形象品牌宣传;负责国家公园社区共管工作,制定社区共管方案,指导组织分局辖区内居民参与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三)分局编制情况
4个管理分局共核定行政编制100名,其中尖峰岭分局25名、霸王岭分局27名、吊罗山分局24名、五指山分局24名。各管理分局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其中,1名副局长分别由五指山市、昌江县、乐东县、陵水县与国家公园保护管理工作关联度较高的乡镇党委书记担任,不占分局编制),另管理分局机关所在市县政府1名分管领导兼任管理分局副局长(不计入分局领导职数);内设机构科级领导职数8名,其中正科级4名、副科级4名。
第九条 国家公园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